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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自10111日起,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另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所屬同業公會已就其舉辦類此教育訓練課程收取之費用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者,得免就該教育訓練費用列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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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