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機關已透過多重管道蒐集課稅資料,營業人不法逃漏稅,將無所遁形。
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每年3月份會依中央銀行通報上一年度個人結購鉅額外匯資料,通報各地區國稅局列為當年度外匯資金查核選案對象。該局101年度依財稅資料中心通報個人100年度結購鉅額外匯資料清冊,經調閱結匯人100年度結匯交易明細資料,先排除前3年已選查、戶籍已遷移外轄及匯款人與受款人為同一人且資力相當者等案件,再就匯款類別、匯款人與受款人關係及匯款人最近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財產等資料分析,優先選查匯款對象明確可能涉嫌逃漏稅者、或金額較大且異常之案件20件,截至1011217日已辦結18件。各稅補徵稅額及罰鍰如下:贈與稅428萬元及56萬元、營利事業所得稅312萬元及22萬元、綜合所得稅2,788萬元及218萬元、營業稅670萬元及617萬元、行為罰701萬元,合計補稅及罰鍰5,812萬元。

以某公司借用個人名義支付進口貨款,逃漏國內銷售額之不法情事為例說明,查核人員依據中央銀行通報個人結購鉅額外匯資料,詳細分析結匯人之財產、所得、年齡、資力等資料辦理選案查核,發現結匯人為某公司負責人之配偶,且國外受款人多為營業人,經調閱該公司之營業稅申報資料,發現申報進口金額與結購外匯金額顯不相當,疑有透過個人帳戶收付公司貨款,藉以逃漏稅之嫌。本案經抽絲剝繭、深入調查後,查獲該公司將逃漏國內銷售收入所收取之金額,匯入結匯人之帳戶,借用個人名義支付進口貨款,以規避進銷貨之勾稽,漏報國內免稅銷售額3,779萬元,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及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全案共計補稅及處罰145萬元。


營業人應誠實依法納稅,否則再精心設計之逃漏稅手法,仍然會被稅捐稽徵機關所查獲,不但要補繳所漏稅額,還要受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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