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實例


陳董事長為A公司負責人,公司營運良好,歷年公司保留盈餘未發放,造成每股淨值很高。陳爸爸為避免高額遺產稅,聽從財稅顧問建議,以公司資金繳交2,658萬元保費,再以保單貸款2,075萬元,償還部分股東借款。如此一來,陳爸爸是保單貸款人,負債2,075萬元。保單生效一年內,陳董事長不幸過世,這筆保單貸款可以視為「生前未還之債務」,當作遺產的扣項嗎?實務上,國稅局不接受保單貸款為遺產扣項,並予以調整補稅。


個案解析


陳董事長購買兩張躉繳還本型保險,都是躉繳1329.3萬元,保額只有1,000萬元,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都是陳董事長。


陳董事長以A公司開票繳納上述保費,繳費後,不到一個月,就向保險公司辦理保單貸款,又分別貸款1,036萬元、1,039萬元;並且還款匯入A公司帳戶。保單生效後八個月,陳董事長不幸過世。


陳家人主張陳董事長的保單貸款,死前仍未清償,依據遺贈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不過,經過複查與行政訴訟,國稅局仍是不准陳家列舉保單貸款為陳董事長遺產的減項。因為,本案的保單貸款有以下敗筆。


敗筆一:保單貸款不能當遺產減項


國稅局認為陳董事長繳完保費後,不到一個月,就把資金貸款出來,就實質而言,乃屬取回其繳存於該人壽公司的本金,足以認定陳董事長財產上利益並未因此減損,就不能當作遺產的減項。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定保單貸款既然已從理賠金扣除,該等債務已然清償而不復存在,當然不是「未償債務」,不能當作遺產的減項。


敗筆二:逃稅動機明確


陳董事長於生前繳交鉅額保費2,658.6萬元,在不到一個月之內,隨即以該保單貸款2,075萬元。國稅局認定陳董事長欲利用其死亡時之理賠金額,依保險法第112條及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規定,很明顯欲規避遺產稅。


敗筆三:保單規畫出現淨虧損


陳董事長的保單貸款利率高達6.58%,國稅局發現該保單「保單年末主契約解約金」表列自從第一年到第40年止,每年年末解約金都低於躉繳保費加計保單貸款利息。


由此可知,這種保單規畫會讓受益人「永遠」無法賺回其所繳保費與貸款利息。國稅局又發現這二張保單身故保險金合計為2,271萬元,比繳納保費2,659萬元還要低,若再加上貸款利息59萬元,總計投保損失即高達450萬元。國稅局認定保險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已完全無實益,顯失保險之真義。


最後,台北最高行政法院判定本案,依其投保、躉繳保險費、以保單質借貸款的時程、金額及「保單貸款後的保單剩餘價值」、「死亡日理賠的金額」等狀況整體觀之,與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之立法意旨不符,身故理賠金不能免稅。


貼心叮嚀/小心賠了夫人又折兵


本案整體規畫上,只是營造保險免稅的表象,而忽略實質課稅原則。當事人應該試想若此法可行,為何台灣沒有人人如法炮製?


若陳董事長2,658.6萬元不繳保費,而是留下為遺產,遺產稅約負擔1,000萬元(目前稅率更低)。如今避稅不成,本稅照繳。而且,國稅局已經算出陳家買保單的本利虧損450萬元。到底誰獲利呢?本案豐厚的保單佣金到哪裡去了呢?



林嘉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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