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獎勵規定
- 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地方稅稽徵機關應按其代徵稅款給予 1% 獎勵金,由代徵人於每次繳納稅款時依規 定手續扣領。
- 繳納期限如為 10 日,在 11 日繳納則不得扣領獎勵金,但繳納期限最末日如為星期例假日或國定假日者,得順延至金融機關第一個營業日繳納,仍得享受扣領獎勵金,逾期繳納因公庫人員疏失 仍扣領獎勵金時,地方稅稽徵機關將依法追繳,但金額在 200 元 以下者免予追繳。
二、處罰規定
(一)娛樂稅代徵人未辦理娛樂稅代徵手續
經營娛樂業之營業人,應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 併、轉讓及歇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 ,否則會被處新台幣 15,000 元以上 150,000 元以下之罰鍰。
- 查獲未辦登記及代徵手續者,處新台幣 15,000元 之罰鍰。
- 查獲後經通知補辦登記及代徵手續而未依限補辦者,處新台幣 70,000 元之罰鍰。
- 如無漏稅額或所漏稅額在新台幣 1,500 元以下,經輔導已於規定期間內辦理相關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免予處 罰。
◎案例:
視聽歌唱業自 93 年 1 月15日起擅自營業,經地方稅稽徵機關 於 1月 20 日查獲始辦理營業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且所漏稅 額為新台幣 1,600 元,違反娛樂稅法第 7 條規定,經地方稅稽 徵機關裁定處罰新台幣 15,000 元。
(二)娛樂稅代徵人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
娛樂稅代徵人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除追繳外,按應納稅額處5 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依前項規定為停止營業處分時,應訂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 個月。但停業期限屆滿後,該代徵人對於應履行之義務仍不履行者,得繼續處分至履行義務時為止。
- 娛樂稅代徵人短徵、短報娛樂稅者,按應納稅額處 5 倍罰鍰。
- 娛樂稅代徵人不為代徵、匿報娛樂稅者,按應納稅額處 7 倍 罰鍰。
- 依規定應處罰案件,其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之 應納稅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減輕或免予處罰:
(1)每案應納稅額在新台幣 3,000 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2)每案應納稅額逾新台幣 3,000 元至新台幣 6,000 元者,按應納稅額處 3 倍之罰鍰。
(3)每案應納稅額逾新台幣 6,000 元至新台幣 12,000 元者,按應納稅額處 4 倍之罰鍰。
(4)前 (1) (2) (3) 項 1 年內有相同違規事實 3 次以上或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不適用減輕或免予處罰。
◎案例:
某電動玩具店未辦理營業登記亦未辦理代徵娛樂稅手續,擅自於 98 年 8 月 1 日營業,經於 98 年 10 月 15 日被查獲並取具該店負責人王○○切結書聲明營業淨收入共計 380,000 元,經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追繳娛樂稅 19,000 元 ( 稅率 5% ),另處以漏稅額 7 倍之罰鍰 133,000 元。
(三)娛樂稅代徵人逾期繳納代徵稅款
娛樂稅代徵人逾期繳納代徵之娛樂稅應加徵滯納金,每逾 2 日按滯納數額加徵 1% 滯納金,並不得扣領代徵獎勵金;逾 30 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案例:
某公司應代徵 98 年 8 月份娛樂稅 21,379 元,扣領獎勵金 213 元,其限繳日期為 98 年 9 月 1 日至 98 年 9 月10 日,因經辦之會計疏忽,延至 98 年 9 月13日始持向銀行繳納,收款之銀行予加徵 1% 之滯納金 213 元,直接沖銷代扣獎勵金 213 元, 地方稅稽徵機關徵課報表列印出徵收異常清冊,發現該筆稅款短收獎勵金 213 元,即予發單追繳。
(四)臨時公演未辦理徵免娛樂稅手續
臨時舉辦娛樂活動,未依法於舉辦前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徵免娛樂稅手續,處新台幣 1,500 元以上15,000 元以下罰鍰; 其係機關、團體、公營機構或學校,通知其主管機關依法懲處其負責人。
- 符合免徵娛樂稅者,處新台幣 1,500 元之罰鍰。
- 不符合免徵娛樂稅者,處新台幣 7,500 元之罰鍰。
◎案例:
某公司於 98 年 2 月 15 日舉辦演唱會,未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票券驗印及代徵娛樂稅手續,該公司雖經於演唱會結束後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免徵娛樂稅,仍經地方稅稽徵機關裁定處以新台幣 1,500 元之罰鍰。
(五)申請免徵娛樂稅經發現不符規定
凡機關、團體、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等單位所舉辦之各種娛樂活動,其收入非全部作為本事業之用者;或作為救災、勞軍用之各種娛樂,其必要開支超過全部票價收入20%者,應負責賠繳應徵之全部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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