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稅規定:



  1.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活動,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
  2. 以全部收入減除必要開支外( 最高不得超過全部收入之 20% ),作為救災或勞軍用之各種娛樂。
  3. 機關、團體、公私事業或學校及其他組織,對內舉辦之臨時性文康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

第(一)、(二)項舉辦單位應於活動前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代徵及免徵娛樂稅手續;於活動結束後,依各主管稽徵機關規定期限內辦理結案手續,並於規定期限內檢具收支對照表及經主管機關核准發給其門票或代價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之證明文件或取具領受機關之收據,送地方稅稽徵機關查對符合後予以免徵。


二、減徵規定:


經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認可,符合文化藝術事業活動減免範圍的娛樂活動減半課徵;舉辦人應於演出之日 1個月前向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申請營業稅免稅及娛樂稅減半課徵之認可,並於演出之日前檢附該會核准認可之文件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減徵事宜,並應於演出結束後依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所規定期限內檢具核准減免稅捐之證明文件送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減徵並將剩餘票券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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