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動報繳
娛樂稅代徵人將每月娛樂票券之門票銷售額或所開立發票銷售額按應課徵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並填寫娛樂稅自動報繳繳款書於次月 10 日前向公庫繳納並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 臺北市營業人應於次月 3 日前申報票券銷存月報表 )。

二、查定課徵
娛樂稅代徵人每月應代徵之娛樂稅款由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定,並於月底前填發繳款書送達代徵人,限於次月10 日前繳納。


三、臨時公演
(一)有價臨時公演



  1. 凡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發售門票或收取代價者,不論舉辦場所,其營業人或演出人應於舉辦前向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門票驗印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2. 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按每演出 5 日驗印核發門票 1 次,並核算代徵稅款填發繳款書( 或納稅保證金)交代徵人繳納,演出結束後 5 日內代徵人應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繳銷剩餘票券、辦理結案手續。新北市、臺南市、桃園縣、新竹縣、宜蘭縣及臺東縣之營業人或演出人,得於演出結束 10 日內辦理。

(二) 無價臨時公演


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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