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電影。

  2. 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 ( 包括雜耍、溜冰、相聲、大鼓、彈詞、口技及各項特技等具有娛樂性之表演 ) 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

  3. 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

  4. 各種競技比賽 ( 包括各種球賽、游泳、武術、射擊、技擊、賽車、賽馬等具有娛樂性之比賽 )。

  5. 舞廳或舞場。

  6. 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 包括機動遊藝、機動遊艇、電動玩具、電子遊戲機、網路電腦遊戲、卡拉 OK、KTV、MTV、動力飛行器、水舞、氣墊船、賽車場、人工海浪、漂漂河、 漆彈射擊場、電動彈珠台、抓娃娃機、電動搖搖馬、電動搖搖車等及其他具有娛樂性質之設施 )。


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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