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然人債務人與金融機構進行協商,經同意減免之債務,如債權人確無藉無償免除債務,以達成無償移轉財產之目的者,免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但書規定課徵所得稅。
該局指出,信用卡持有人積欠信用卡債務的問題一度延燒,債務人無力還錢,除了造成金融機構呆帳外,甚至容易引發各種社會問題,因此,為了鼓勵還款能力不足的自然人債務人儘速出面處理債務問題,金融機構與自然人債務人間已透過債務協商方式,以有效處理是類問題。惟納稅義務人時有疑問,金融機構同意減免自然人債務人的債務金額,是否屬金融機構對該債務人的贈與而應課徵債務人的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規定,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應予課徵綜合所得稅。自然人債務人與金融機構進行個別協商,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與金融機構進行協商,經金融機構同意減免之債務,如該金融機構確無藉無償免除債務,以達無償移轉財產的目的,則金融機構為鼓勵還款困難的債務人儘速還款而免除的債務如利息、手續費、信用貸款動支費、金融機構因債務催討所代墊經法院判決由債務人負擔之訴訟費用或債務人積欠之本金等,非屬金融機構對債務人的贈與,亦非屬債務人的所得,免依前揭法條規定課徵債務人的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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