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高雄市xx公司問: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實際發生呆帳金額超過稅法規定1﹪限額時,稅務上應如何認列?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呆帳損失,若實際發生呆帳金額之比率遠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營利事業得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3款規定,以其前3個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均數估列呆帳損失,提高該年度呆帳損失金額,不受1﹪限額限制,透過該項損失之估列,營利事業可大幅降低當年度營所稅之應納稅額。
舉例說明:若甲公司99年度備抵呆帳期初貸方餘額為80萬元、應收帳款期末餘額為5,000萬元、當期依法可列報實際發生呆帳金額為70萬元,則甲公司99年度備抵呆帳期末餘額之限額為50萬元(5,000萬元×1﹪),可提列呆帳損失金額應為40萬元〔50萬-(80萬-70萬)〕;若甲公司前3個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均數為2﹪,則99年度備抵呆帳期末餘額之限額為100萬元(5,000萬元×2﹪),可提列呆帳損失金額應為90萬元〔100萬-(80萬-70萬)〕;另假設前3年度平均數為1.2﹪,該年度備抵呆帳期末餘額之限額為60萬元(5,000萬元×1.2﹪),可提列呆帳損失金額應為50萬元〔60萬-(80萬-70萬)〕。
該局進一步說明,xx公司可自行計算前3年度及該年度呆帳損失實際發生金額,是否有查核準則第94條第3款之適用,惟應特別注意,當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時,應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6款至第8款規定取具合法憑證,以免喪失主張該項損失之權利。


王寶華與您分享,若還有不明白的地方或是其他問題,歡迎留言(留言必回)。
E-mail:rola0982585839@yahoo.com.tw  
服務電話:0982585839 (中華電信)0985142908(亞太)
skype: rola0982585839


公司設立*工商服務*董監會議*董監改選*陸資來臺*外資來臺*辦事處設立*大陸人士來台*
*法律諮詢*股東糾紛*公司破產*公司清算*清算人就任*欠稅解套*強制執行*限制出境解除*
*會計帳務*節稅規劃*境外公司*三角貿易*ECFA*OBU*陸資企業設立*專業服務
會計師*律師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rola王寶華 的頭像
    rola王寶華

    王寶華的顧問室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