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公司詢問國稅局,該公司接到一筆國外訂單,打算先將原料出口到境外工廠加工後,就直接運銷給國外客戶,該公司應如何申報這筆外銷收入?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規定,營利事業的營業收入應於交易完成時認列,而且公司之會計基礎必須採用權責發生制,也就是說,公司應在交付貨品或提供勞務完畢時認列銷貨收入。因此,公司在出口原料或半成品到境外廠商加工時,因原料的所有權及相關風險並未實際移轉,所以還不用列為銷貨收入,但是等到加工完成後,產品直接運銷給國外客戶時,就必須依照交易總額列報銷貨收入。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公司在原料或半成品出口到境外加工廠時,就已經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但到了年底仍然尚未將產品運銷給國外客戶時,因為還未屆外銷收入認列時點,導致營業收入金額與營業稅申報之銷售額產生不一致,公司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在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作調整,並附相關調整說明。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收入之認列,是以交易是否已完成為準,結算申報時,如果與營業稅申報銷售額有不一致情形,應於營收調節欄項加以調整說明,以免查核時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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