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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自99年度起適用新稅率17%
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今年5月結算申報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下簡稱營所稅),起徵額及稅率依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規定,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5萬元以下者,免徵營所稅。若全年課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15%,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5萬元以上部分之半數。超過10萬元以上者,就其超過額課徵25%。 惟99年5月18日新修正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規定,營所稅起徵額調高為12萬元、稅率降低為17%,自99年度施行(100年5月申報99年度營所稅)。調降營所稅稅率為單一稅率17%,以提升我國租稅環境國際競爭力,並且考量課稅所得額超過起徵額時,將產生稅負遽增之情形,調高起徵額12萬元並維持現行但書規定。是以課稅所得額在12萬元以下者免稅,超過12萬元者全額按17%稅率課稅,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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