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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於四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訂定發布施行,迄今歷經二十八次修正。為提昇退稅作業效率,增訂業者得以電子方式申請沖退原料稅之相關規定,爰修正「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部分條文,共計七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    外銷品原料核退標準僅核定規格,成分亦屬規格之一種,爰刪除有關出口貨品之成分與核定之核退標準不符時應重新申請核退標準之規定,以符實務。(修正條文第九條)


二、    為提昇退稅作業效率,新增廠商申請沖退原料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其申請應由外銷廠商或其指定廠商送件;並明定海關應於電腦紀錄送件之翌日起二十日內辦畢;另明定沖退稅申請資料之補正期限及展延,及未於期限內完成補正之處理方式,以利遵循。(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三、    合作外銷廠商以電子方式申請沖退稅,明定廠商應透過電子化作業系統表示同意,以利效能。(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四、    為簡化程序,增訂廠商透過電子化作業系統製作外銷品使用原料及供應商資料清表,且經電腦比對與出口申報資料相符者,報關時免檢附紙本清表,並應以電子方式申請沖退原料關稅及貨物稅;另明定資料比對不符時之作業程序,以利通關。(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五、    配合第九條之修正,刪除申請沖退稅之外銷品其成分與核退標準不合時之處理作業;另修正申請沖退原料稅而未依原料核退標準規定報明規格,如無法查明,均按七折核退,以符實務。(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六、    廠商以電子方式申請沖退原料稅者,明定每份出口報單單獨辦理,不須集合多份出口報單申請沖退稅,其有漏未申請者,得於規定期限內申請補辦一次,以利效能。(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七、    為配合外銷品沖退原料稅電子化作業系統之建置,廠商以電子方式申請沖退稅之施行日期,由財政部另定之,俾以明確。(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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