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事細則」部分條文草案
財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台財人字第10008509960號
主 旨:預告修正「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事細則」部分條文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財政部。
二、 修正依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第十九條。
三、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事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f.gov.tw),「法規預告」網頁。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財政部人事處。
(二) 地址:臺北市愛國西路2號7樓。
(三) 電話:02-23228000分機8297。
(四) 傳真:02-23941459。
(五) 電子郵件:pyt@mail.mof.gov.tw。
部 長 李述德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事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於五十六年七月一日成立,負責掌理臺北市轄區內各項國稅業務之稽徵作業,為期內部分工需要,與執行業務有所劃分,遂依據五十七年五月十一日總統令公布「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研訂本細則,並於五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奉財政部以台財人字第○四四二九號令核定實施。嗣後為應業務需要,歷經十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發布修正。為應行政院組織改造,切合各地區國稅局稅政與組織架構,並配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之施行,新增相關稽徵作業項目,爰修正本細則。
現行條文共五章三十三條,本次修正七條、增列二條、刪除二條,共計十一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 裁撤稽核科,並新增綜合規劃科,明定綜合規劃科掌理研發管考及各稅審查案件之複核等事宜。(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四條之一及刪除現行條文第九條)
二、 調整服務科、審查三科、徵收科及法務二科業務職掌。(修正條文第五條、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十二條之一)
三、 新增審查四科掌理營業稅相關業務。(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八條之一)
四、 資料科與電子作業科合併為稅務資訊科。(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十三條及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一條)
五、 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事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
一、綜合規劃科。
二、服務科。
三、審查一科。
四、審查二科。
五、審查三科。
六、審查四科。
七、徵收科。
八、法務一科。
九、法務二科。
十、稅務資訊科。
十一、監察室。
十二、秘書室。
十三、人事室。
十四、政風室。
十五、會計室。
前項各科、室為應業務需要,得分股辦事。
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
一、服務科。
二、審查一科。
三、審查二科。
四、審查三科。
五、稽核科。
六、徵收科。
七、資料科。
八、法務一科。
九、法務二科。
十、電子作業科。
十一、監察室。
十二、秘書室。
十三、人事室。
十四、政風室。
十五、會計室。
前項各科、室為應業務需要,得分股辦事。
一、 配合業務推動需要及組織架構調整,裁撤稽核科,並新增綜合規劃科及審查四科,另資料科與電子作業科合併為稅務資訊科,爰增訂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六款,並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七款,另變更第十款科室名稱。
二、 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移列為第二款至第五款,現行條文第六款移列為第七款。
三、 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一款至第十五款及第二項未修正。
第四條之一 綜合規劃科掌理研發管考及各稅審查案件之複核等事宜。分設五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 研究發展股:
(一) 本局業務方針、年度及中長程施政計畫之研訂與彙編。
(二) 各單位管理目標之編擬。
(三) 各單位人力配置方案之研擬。
(四) 各稅稽徵程序、稽徵技術及相關業務等工作簡化及研究發展之推行與彙辦。
(五) 參與暨建議制度之推動。
(六) 本局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站之規劃。
(七) 各項稽徵作業之協調及聯繫。
(八) 重要會議之籌辦及記錄。
(九) 各項稅源及稅收統計之分析與研究。
(十) 開拓稅源防止逃漏研議工作之聯繫及彙辦。
(十一) 本局出版品及圖書資料庫之管理。
二、 管制考核股:
(一) 財政部及本局稽徵業務考核相關作業。
(二) 稅務獎勵金核發相關事項。
(三) 重要業務及交辦案件之管制。
(四) 財政年報及工作報告之編擬。
(五) 業務作業手冊及查核技術手冊之增、修訂與維護。
(六) 審計部通知處理事項之列管及彙辦。
(七) 公文檢核相關作業。
(八) 公文處理作業手冊及定型函稿之增修訂與維護。
(九) 行事曆之編修訂及管制作業。
(十) 公務分層負責明細表之增、修訂及維護。
(十一) 各項業務資料冊籍保管年限表增、修訂。
(十二) 公文之收發及管制。
(十三) 其他管考及行政事項之處理。
三、 稽核第一至第三股:
(一)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清決算等申報案件審查報告之複核。
(二) 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所得(含其他所得)案件審查報告之複核。
(三) 遺產稅、贈與稅申報案件審查報告之複核。
(四) 營業稅各類別案件審查報告之複核。
(五) 遺產稅、贈與稅櫃台化案件之抽核。
(六) 外僑綜合所得稅案件之抽核。
(七) 貨物稅、菸酒稅案件之抽核。
(八)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案件之抽核。
(九) 營業稅各類別清冊、選查案件之抽核。
(十) 審計部抽查案件之複核。
(十一) 上級交辦應行複核案件之查核。
(十二) 其他(含各稅目管制流程)專案稽核業務。
(十三) 選查案件之派查、稽催、管制及工作底稿、帳簿憑證之檢收及發還。
(十四) 遺產稅、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及逾核課期間同意移轉證明書、不計入遺產、贈與總額證明書(免稅)之核發。
(十五) 其他交辦事項。
一、 本條新增。
二、 配合組織架構調整,將現行條文第五條第一款服務科業務,及第九條稽核科業務劃歸綜合規劃科職掌,爰增訂本條,明定綜合規劃科之股別及職掌,並依實際作業需求酌作文字修正。
三、 因應新增辦理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案件之複核業務,新增第三款第八目。
第五條 服務科掌理納稅服務、租稅教育及宣導、華僑及外國人綜合所得稅稽徵業務等事宜。分設四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 服務股:
(一) 稅務查詢事項之解答。
(二) 為民服務之訓練。
(三) 上級機關考核為民服務績效之聯繫及彙辦。
(四) 便民服務業務規劃、執行、考核及績效統計分析。
(五) 新聞剪報及輿情反映資料之蒐集、通報及管制。
(六) 納稅人反映意見之處理、統計及分析。
(七) 人民陳情案件之管制、統計及分析。
(八) 協談案件成果之統計及分析。
(九) 為民服務之意見調查、統計及分析。
(十) 全功能櫃台服務。
(十一) 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服務事宜。
(十二) 各項建言之處理。
(十三) 辦理各單位電話服務測試事宜。
(十四) 納稅人申訴中心及申訴熱線電話之受理及管制。
(十五) 其他有關便民服務行政事項之處理。
二、 宣導第一、二股:
(一) 各項國稅法令宣導之規劃及執行。
(二) 所得稅申報輔導作業計畫之規劃及執行。
(三) 新聞發布作業計畫之擬訂、協調及管制。
(四) 各項稅務講習會、座談會之籌劃及執行。
(五) 學校租稅教育及學生服務隊之規劃辦理。
(六) 本局簡介之製作。
(七) 國稅通訊之編輯及發行。
(八) 外賓之接待。
(九) 各項活動之攝影。
(十) 優良納稅義務人選拔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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