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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今(25)日就有關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5版本修正草案進行表決,修正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並完成三讀。財政部對於本案之通過,感謝立法院各位委員之支持。
  
財政部說明,上開修正案之主要內容如下(課稅方案詳附表):
一、個人:課徵綜合所得稅
(一)102至103年:雙軌制,少數核實、其餘設算
1、核實課稅範圍
(1)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2)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0張以上
(3)IPO股票(排除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0張以下者)
(4)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2、設算課稅:股價指數8,500點以上,上市、上櫃、興櫃股票按賣出金額設算所得並就源扣繳0.2‰~0.6‰。
(二)104年以後:核實單軌制
就102至103年之核實課稅範圍另新增「當年度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出售金額在10億元以上之個人」。
(三)稅率:核實課稅15%。
(四)長期優惠:持股滿1年減半課稅,IPO股票於上市、上櫃後繼續持有滿3年按1/4課稅。
(五)盈虧互抵:當年度盈虧互抵,虧損不得後延。
二、營利事業:維持在最低稅負制課徵,扣除額50萬元、稅率12%至15%、持股滿3年減半課稅。
  財政部表示,本次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改革,兼顧租稅公平、經濟發展、簡政便民及稅收四個面向,稅收可徵起約60億元至110億元,上市、上櫃、興櫃影響人數約1萬人,對股市影響輕微,且修法通過後相信對股市不確定性因素將降至最低,使股市回歸基本面。本案係我國稅制改革上之重要里程碑,適度回應社會上對租稅公平及縮小貧富差距之呼聲,落實有所得就要課稅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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