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欠繳稅捐,除已依法申請復查者得暫緩移送執行外,稽徵機關將移送強制執行。惟因依法申請復查而未依限繳納稅款者,嗣後納稅義務人如仍不服復查決定,應於提起訴願前按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如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仍得暫緩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否則仍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一旦納稅義務人因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而提起訴願,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執行後,縱然執行機關已執行徵起逾半數稅款,因非納稅義務人「自行繳納」半數稅款,仍無法撤回執行。


【舉例說明】
納稅義務人A君不服稽徵機關核定補徵99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新臺幣10萬元,循序提起復查,復查決定仍維持原核定,A君乃決定提起訴願,惟並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5萬元,經移送強制執行後經執行機關執行徵起5萬元,此時A君不得主張已繳納半數,要求稽徵機關撤回執行。


提醒個人或營利事業如有欠稅應儘速依限繳納,逾期繳納,將增加滯納金及滯納利息負擔。如因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不服循序提起及訴願,應按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以免因欠繳稅款遭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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