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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經稽徵機關函報財政部轉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後,雖已向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分期繳納,於稅款未繳清前,仍無法解除出境限制。


許多人常誤解,以為欠稅被限制出境,只要繳納部分稅款,使剩餘欠稅未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即可解除出境限制,其實這是錯誤的。因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若納稅義務人個人欠繳稅捐100萬元以上或營利事業欠繳稅捐達200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報請財政部核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而納稅義務人因欠稅被限制出境後,必須繳清限制出境時全部欠稅及罰鍰或依法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才可解除出境限制。因此,仍在行政執行分署分期繳納中之欠稅,即使已就所餘欠稅額開立票據分期繳納,在票據尚未全部兌現前,限制出境處分仍無法解除。


出國經商考查、旅遊,已是國人重要活動,個人或營利事業如有欠稅應儘速繳納,千萬別存僥倖心理,一再拖延,除增加滯納金及滯納利息負擔外,若被限制出境,影響出國經商契機,可真是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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