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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之子女,自1025月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但設有排除門檻,亦即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一、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不論採所得合併計算稅額或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二、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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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