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有關稅捐各種文書,國稅局通常係以雙掛號方式寄發,因現今高樓大廈林立,郵件之收受,大部分由大樓管理人員為之,其為住戶接收郵件,即屬合法送達。


國稅局說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其所提供之勞務包括為公寓大廈住戶接收文件者,性質上應屬全體住戶之受僱人,因此大廈管理員之性質與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所規定之受僱人相當。送達大廈內住戶之文書,經大廈管理員簽收,即屬合法送達。在行政程序中,公寓大廈管理員為其住戶接收郵件,亦屬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所稱應受送達人處所「接收郵件之人員」,其收受文書,亦生送達效果。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因發生違章情事,罰鍰繳款書繳納期間為1001121日至1001130日,於100114日經甲公司代表人應送達處所所在地之大樓管理委員會蓋章及管理員簽名收受,取有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依前揭規定,是日已生送達之效果。甲公司雖主張該大樓管理委員會因1樓門廳及收發室正在整修,管理員收受後遺忘處理以致有所延誤,惟不影響100114日送達發生效果之事實。其復查期間應自繳款期間屆滿之翌日,即100121日起算30日,至同年1230日復查期間即屆滿,甲公司設址臺北市,無加計在途期間。甲公司遲至101110日始申請復查,其已逾3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申請復查並不合法,其進而提起訴願自亦不合法,而遭駁回確定。


將文書交付予公寓大廈管理員者,即為合法送達。至該管理員何時將文書轉交應受送達人,不影響已生之合法送達效力,納稅義務人請注意前揭規定,以保障自身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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