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昨(八)日表示,離婚夫妻雙方申報扶養子女免稅額,如果實際對子女為扶養時,得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就該子女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另為避免重複申報,可以協議由一方申報,如不協議或協議不成,由離婚後實際扶養的一方申報。


針對離婚夫妻如何申報婚生子女的免稅額一事,國稅局指出,依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同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親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所以夫妻離婚後,未擔任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一方,對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的成年子女仍負有扶養義務。如果實際已對子女為扶養時,仍得在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就該子女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同時,國稅局說明,夫妻離婚後就申報子女扶養親屬免稅額,擔任或未擔任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離婚夫妻任一方,法律地位並無軒輊,所以不因擁有監護權的一方,而有優先他方申報的問題。至於離婚夫妻雙方應如何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參照財政部66年9月3日台財稅第35934號函,可以協議由一方申報,子女有二個以上者,也可以分由雙方申報,如不協議或協議不成,由離婚後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


此外,所得稅法第17條第1款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規定,其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另參照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簡字第111號判決,扶養乃親屬法上關於扶養權利人與扶養義務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扶養義務乃本於身分關係,具備法定要件而發生,係以一定親屬關係為基礎,並以有受扶養之必要與有扶養之能力為扶養義務發生兩要件,欠缺其一,雖屬一定親屬,但無扶養義務可言。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