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鼎張平沼.陳淑珠遭解職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1119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0980063731
受處分人:張平沼
身分證統一號碼:○○○


地址:○○○
受處分人:陳淑珠
身分證統一號碼:○○○
地址:○○○
利害關係人:金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96977203

地址:地址: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9932
代表人:邱志哲


主旨:解 任張平沼 君及 陳淑珠 君所任金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職務,並自裁處書送達次日起生效。


事實及理由:


一、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8條第1項第14款明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發起人、負責人及業務人員;其已充任負責人或業務人員者,解任之,不得充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者,並由主管機關函請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十四、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從事證券投資信託及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二、查 張平沼 君及 陳淑珠 君目前分別以商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愛地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股東代表人身分擔任金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渠2人因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背信罪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8108日起訴,顯示渠2人已從事或涉及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核有上揭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8條第1項第14款規定不得充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之情事,爰依同條文規定,解任渠2人所任金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職務。


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8條規定。


注意事項:


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臺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27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金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 邱志哲 君】、金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張平沼 君、金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陳淑珠 君


副本:經濟部、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主 任 委 員 陳冲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98 11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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