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銷售貨品後,常會因產品瑕疵、規格不合等問題而遭到客戶要求退貨,營利事業遇有客戶退貨時,必須注意取得包括客戶出具的銷貨退回證明單等相關文據,另應將銷貨退回金額申報為實際退回年度的銷貨收入減項。
  


某家經營電子零件製造業務的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列報銷貨退回300多萬元,甲公司說明其於9912月下旬銷售一批電子零件1,000多萬元給乙公司,乙公司驗收後發現部分電子零件有嚴重瑕疵致無法使用,後來在1001月上旬將有瑕疵的電子零件共300多萬元退貨給甲公司,甲公司就將其列報為99年度的銷貨退回。經國稅局查核認為甲公司雖然是在99年銷售這批電子零件,但銷貨退回實際發生時間是在1001月,這筆銷貨退回必須在100年才能申報,因此否准甲公司99年度列報該筆銷貨退回。
  


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9條第1項規定,銷貨退回已在帳簿記錄沖轉,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取得憑證,或有其他確實證據證明銷貨退回事實者,應予認定。未能取得有關憑證或證據者,銷貨退回不予認定,其按銷貨認定之收入,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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