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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賣營業人所有房屋,依優先程序分配後營業稅額未獲分配,該營業人仍應補繳營業稅
本局表示,營業人所有房屋經債權人聲請法院拍賣,依法院及海關拍賣或變賣貨物課徵營業稅作業要點第4點及第6點規定,應課徵營業稅,於執行分配時優先分配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先順位抵押權人,致營業稅額未獲分配,該營業人仍須補繳該營業稅。
本局指出,轄區內甲公司於98年間經債權人聲請法院拍賣,拍定金額4,300餘萬元,執行分配時除優先分配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房屋稅外,尚不足清償第一順位抵押權人之債權,致營業稅額未獲分配,經本局核定補徵營業稅額200餘萬元。甲公司不服,主張因拍賣所課徵之營業稅額係由稅捐機關向法院聲請參予分配,其並無應收價款及銷項稅額之權利,因此不應向其補徵營業稅云云,申經復查、訴願及提起行政訴訟均遭駁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略以,強制執行法之拍賣,依現行司法實務認為「其法律性質屬私法買賣,出賣人為執行債務人,而買受人則為拍定人,因此本案之拍賣行為,其銷售人在現行司法實務見解,應為原告,由於原告是公司組織,自始即基於營利目的而設立,其具備營業人身分不容置疑,從而本案拍賣行為屬營業稅法稅捐客體之「銷售行為」,自無疑義,予以駁回原告之訴。
本局再次提醒,法院拍賣營業人所有房屋,執行分配時優先分配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抵押權人之債權後,若該拍賣房屋之營業稅額未獲分配,該營業人仍須補繳該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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