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服務單位補助之健康檢查費用,屬薪資所得。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給付職工之健康檢查費,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該局說明,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立法委員等各級民意代表依規定由各該民意機構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及全民健康保險以外之人身保險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雇主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健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其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負擔之健康檢查費,不視為該勞工之薪資所得,無前揭規定之適用。惟雇主於雇用勞工時,對於勞工應施行體格檢查所負擔之費用,仍應視為薪資所得。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公、教、軍、警、公私事業給付或補助職工之健康檢查費、各級民意機構支付民意代表之健康檢查費用及全民健康保險以外之人身保險費,係屬職工或各級民意代表基於職務上所取得之補助費,核屬其薪資所得,尚不因該等健康檢查費及保險費係由職工或民意代表檢據核銷,或由服務單位直接支應,或採直接撥發受領人而有不同。
蘇會Answer:
健康檢查費用如果是公司付費用給個人,個人再去作健康檢查,這樣是要算個人的薪資所得或者其他所得;公司直接付費給醫療院所請員工到醫院檢查者,則免視為個人所得。此外,員工旅遊也有類似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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