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說明,教堂及寺廟等宗教團體有助於社會善良風俗及教化,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爰規定,如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其所有專供傳教佈道使用之土地,經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依同規則第22條及第24條規定,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免稅經核准者,得免徵地價稅。另寺廟及教堂興建期間,如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檢附寺廟或教堂興建計畫書及建築管理機關核發之建造執照影本,並依上開規定提出申請者,亦有減免地價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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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