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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來電洽詢執行業務者個人電腦記帳及帳簿憑證保管等問題,該局特別提出相關應注意事項,供執行業務者參考。


依財政部頒訂之「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第5條第2項、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執行業務者使用個人電腦記帳,應於使用前報經主管稽徵機關備查,另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外,帳簿應於年度結算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各項會計憑證至少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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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