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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自 中華民國10111日 起,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不論採所得合併計算稅額或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2)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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