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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予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該局並表示,基於農地農用精神,土地承受人於其土地所有期間,如經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限期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已在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之情形,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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