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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說明: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同時經營按其他所得課徵所得稅之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托育中心、私立養護、療養院(所)其中經核定有虧損者,得自同一年度經核定之其他所得中減除,惟經營上列其他所得者均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且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之所得及虧損。
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符合盈虧互抵的條件必須互抵的兩案都經查帳核定且所得類別要相同(執行業務所得不得與其他所得盈虧互抵)才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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