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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1項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是 張 君雖在100423日補報補繳稅款,但已是國稅局查獲漏報之後,仍應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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