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類別定義



組別



組別定義



A類



公共集會類



供集會、觀賞、社交、等候運輸工具,且無法防火區劃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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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集會、表演、社交,且具觀眾席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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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旅客等候運輸工具之場所。



B類



商業類



供商業交易、陳列展售、娛樂、餐飲、消費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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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娛樂消費,且處封閉或半封閉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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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商品批發、展售或商業交易,且使用人替換頻率高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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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不特定人餐飲,且直接使用燃具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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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不特定人士休息住宿之場所。



C類



工業、倉儲類



供儲存、包裝、製造、檢驗、研發、組裝及修理物品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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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儲存、包裝、製造、檢驗、研發、組裝及修理工業物品,且具公害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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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儲存、包裝、製造、檢驗、研發、組裝及修理一般物品之場所。



D類



休閒、文教類



供運動、休閒、參觀、閱覽、教學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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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低密度使用人口運動休閒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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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參觀、閱覽、會議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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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國小學童教學使用之相關場所。(宿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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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國中以上各級學校教學使用之相關場所。(宿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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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短期職業訓練、各類補習教育及課後輔導之場所。



E類



宗教、殯葬類



供宗教信徒聚會、殯葬之場所。





供宗教信徒聚會、殯葬之場所。



F類



衛生、福利、更生類



供身體行動能力受到健康、年紀或其他因素影響,需特別照顧之使用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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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醫療照護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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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身心障礙者教養、醫療、復健、重健、訓練、輔導、服務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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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兒童及少年照護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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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限制個人活動之戒護場所。



G類



辦公、服務類



供商談、接洽、處理一般事務或一般門診、零售、日常服務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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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商談、接洽、處理一般事務,且使用人替換頻率高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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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商談、接洽、處理一般事務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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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一般門診、零售、日常服務之場所。



H類



住宿類



供特定人住宿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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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特定人短期住宿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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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特定人長期住宿之場所。



I類



危險物品類



供製造、分裝、販賣、儲存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場所。





供製造、分裝、販賣、儲存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場所。



 



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舉例














































類組



使用項目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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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戲(劇)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觀覽場等類似場所。


2.觀眾席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體育館(場)及設施、音樂廳、文康中心、社教館、集會堂(場)、社區(村里)活動中心等類似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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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車站(公路、鐵路、大眾捷運)。


2.候船室、水運客站。


3.航空站、飛機場大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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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視聽歌唱場所(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唱歌場所)、理髮(理容)場所(將場所加以區隔或包廂式為人理髮理容之場所)、按摩場所(將場所加以區隔或包廂式為人按摩之場所)、三溫暖場所(提供冷、熱水池、蒸烤設備,供人沐浴之場所)、舞廳(備有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場所)、舞場(不備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場所)、酒家(備有陪侍,供應酒、菜或其他飲食物之場所)、酒吧(備有陪侍,供應酒類或其他飲料之場所)、特種咖啡茶室(備有陪侍,供應飲料之場所)、夜總會、遊藝場、俱樂部等類似場所。


2.電子遊戲場(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定義)。


3.錄影帶(節目帶)播映場所。


4.B-3使用組別之場所,有提供表演節目等娛樂服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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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百貨公司(百貨商場)商場、市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攤販集中場)、展覽場(館)、量販店、批發場所(倉儲批發、一般批發、農產品批發)等類似場所。


2.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店舖、當舖、一般零售場所、日常用品零售場所等類似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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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飲酒店(無陪侍,供應酒精飲料之餐飲服務場所,包括啤酒屋)、小吃街等類似場所。


2.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餐廳、飲食店、飲料店(無陪侍提供非酒精飲料服務之場所,包括茶藝館、咖啡店、冰果店及冷飲店等)等類似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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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觀光旅館(飯店)、國際觀光旅館(飯店)等之客房部。


2.旅社、旅館、賓館等類似場所。


3.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招待所、供香客住宿等類似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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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變電所、飛機庫、汽車修理場(車輛修理場所、修車廠、修理場、車輛修配保管場、汽車站房)等類似場所。


2.特殊工作場、工場、工廠(具公害)、自來水廠、屠(電)宰場、發電場、施工機料及廢料堆置或處理場、廢棄物處理場、污水(水肥)處理貯存場等類似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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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倉庫(倉儲場)、洗車場、汽車商場(出租汽車、計程車營業站)、書庫、貨物輸配所、電信機器室(電信機房)、電視(電影、廣播電台)之攝影場(攝影棚、播送室)、實驗室等類似場所。


2.一般工場、工作場、工廠等類似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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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齡球館、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室內球類運動場、室內機械遊樂場、室內兒童樂園、保健館、健身房、健身服務場所(三溫暖除外)、公共浴室(包括溫泉泡湯池)、室內操練場、撞球場、室內體育場所、少年服務機構(供休閒、育樂之服務設施)、室內高爾夫球練習場、室內釣蝦(魚)場、健身休閒中心、美容瘦身中心等類似場所。


2.資訊休閒服務場所(提供場所及電腦設備,供人透過電腦連線擷取網路上資源或利用電腦功能以磁碟、光碟供人使用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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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會議廳、展示廳、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水族館、科學館、陳列館、資料館、歷史文物館、天文臺、藝術館等類似場所。


2.觀眾席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體育館(場)及設施、音樂廳、文康中心、社教館、集會堂(場)、社區(村里)活動中心等類似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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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教室、教學大樓等相關教學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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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高中、專科學校、學院、大學等之教室、教學大樓等相關教學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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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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