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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課徵的營業人,要保留進貨憑證,好處多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查定課徵營業稅額的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可依規定申報扣減查定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查定課徵營業稅額的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當期各月份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應分別於14710月之5日前申報以進項稅額10%扣減查定稅額,惟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又該進項稅額10%超過查定稅額,次期得繼續扣減。


該局舉例,某小規模營業人,9913月經稽徵機關查定營業稅額3,000元,同期取得13月份開立之可扣抵進項稅額計10,000元憑證,依前揭法令規定得扣減進項10%,其應納營業稅額僅須繳納2,000元【3,000-10,000*10%=2,000元】。&該局呼籲,查定課徵的營業人,於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時,仍要取得且保留進貨憑證,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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