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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教人員所得稅常見問答





一、軍教人員在101年以後領取屬100年以前應按月給付的薪資所得,或於1001231日以前有休假、結婚、生育、眷屬死亡或子女註冊等事實,而於101年以後領取的相關補助,仍可免納所得稅。
二、軍教人員100年年終奬金及考績獎金在101年發放時,因年終奬金及考績獎金應依取得年度認定,而不是按所屬年度認定,應併入受領人取得年度(101年)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獎金金額如達扣繳起扣點,按5%扣繳。
三、退休金及終身俸等屬退職所得,而不是薪資所得,與軍教人員薪資恢復課稅無涉。
四、強制休假補助費及休假補助費屬薪資所得,應併入所得總額申報,而不休假加班費屬特別休假日加班,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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