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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抵減機器設備3年內移轉,應補已抵減稅額


 


國稅局表示:該局審查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營利事業將已申請投資抵減之機器設備,於交貨之次日起3年內,作價投資他人公司,雖已於換出時,以換出貨物或取得股權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卻漏未補繳歷年已抵減之所得稅額。


 


 


國稅局說明,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租稅減免措施施行至981231止,該條例嗣於99512經總統公布廢止。原已申請適用該條例第6條第1項投資抵減之機器設備,於交貨之次日起3年內如有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拍賣、失竊、報廢、經他人依法收回、與他人交換或其他無法供自行使用之情形者,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額,並自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併同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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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