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稅局開稅單 應負舉證責任
中國時報 2011.09.29
A21+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為降低稅務民怨,立院財委會昨(28)臨時提案通過將增修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3項規定,要求財政部應通令各稽徵機關,開出稅單要有事實舉證責任,否則屬於無效稅單,且財政部要對稅局做出行政處分。

 國稅局官員表示,在實質課稅原則下,稅局要開出稅單,本來就是舉證責任單位,因此,對於立院所提的增修條文,不會影響稅局查核作業程序。

 提案立委林炳坤指出,稅局開稅單態度相當草率,造成嚴重民怨,要求財政部長李述德嚴格要求稅局應該更嚴謹,有關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的認定,應就何人受有最終實質經濟利益的歸屬與享有,負起舉證責任,在無明確事證,僅憑臆測、推論、任意曲解所得性質開立的稅單,就是違法無效稅單,財政部應該對稅務機關做行政處分。

 李述德表示,稅局每年開出4,000萬張的核定稅單,但僅4,000件訴願案件,1萬張稅單中只有1張出現訴願。

 立委羅淑蕾則強調,明年3月欠稅大戶本來可以特赦,但是朝野卻醞釀在11月通過讓欠稅大戶的追稅期限再拉長5年,許多有冤屈的欠稅人等待的希望再度幻滅,既然過去長時間都無法追稅,再多5年又能追回多少稅收?

 李述德表示,財政部可以協助稅務冤案的欠稅人,解決他們目前的困境,但許多欠稅大戶的確是積欠國家稅款,基於保護國家稽徵權,應該再給多點時間讓稅局追稅,才會希望立院可以修改相關規定。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