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三十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10004605940 號令修正發
布第 19-2 條條文及第 11 條附表一、第 16 條附表二、第 21 條附表
三;增訂第 19-4 條條文
第 19-2 條 自願性產品驗證檢驗規費,依下列規定計收。但本辦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審查費:
(一)申請自願性產品驗證:每一型式新臺幣五千元;系列型式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二)工廠檢查機構申請認可、延展或增列認可範圍之審查:每件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二、登記費:依附表二計收年費。
三、證照費:證書之補發、換發或加發,每份新臺幣五百元。
四、評鑑費:工廠評鑑、檢查或追查、工廠檢查機構實地查核,每人每天新臺幣八千元。但評鑑時間未達四小時者,減半計收。
五、認可指定試驗室檢驗規費準用第十八條規定。
第 19-4 條 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檢驗規費,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二、登記費:每廠以新臺幣五千元計收。
三、證照費:證書之補發、換發或加發,每份新臺幣五百元。
四、評鑑費:工廠評鑑、複評、檢查、追查或複查、取水設施檢查,每人每天新臺幣八千元。但評鑑時間未達四小時者,減半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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