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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案件選案查核即將展開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案件選案查核即將展開


國稅局表示:隨著企業全球化及國際化的趨勢快速發展,企業為擴大經營規模,通常會將經營觸角延伸至世界各國,建立跨國企業,跨國企業的總機構為降低公司總稅負,常會利用其與關係企業間之不合營業常規的訂價策略,低價高賣或高價低賣,而將利潤分配至設於租稅天堂國家的子公司,以規避稅負。有鑑於此,財政部乃頒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案件選案查核要點」並指示各地區國稅局加強對跨國企業營利事業不合營業常規移轉訂價案件之查核。


國稅局於查核9596年度營利事業不合常規移轉訂價選查案件中,查獲其中二家營利事業即係透過設立於租稅天堂之關係企業來減少租稅負擔,經該局按營業常規交易價格予以調整後,調增課稅所得額達13千餘萬元,調增稅額12百餘萬元,並處罰鍰1百餘萬元,補徵稅額及裁處罰鍰均已如數徵起,有效防杜跨國企業規避稅負,查核績效甚佳,獲財政部評定為特優。


財政部為落實移轉訂價查核制度,以公平分配跨國企業有關國家應得的稅收金額,本年度起就9899年度結算申報案,賡續進行營利事業所得稅移轉訂價案件選案查核作業。若營利事業與關係人間從事交易,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可能列為選案查核對象:
(一)申報之毛利率、營業淨利率及純益率低於同業申報。
(二)全球集團企業總利潤為正數,而國內營利事業卻申報虧損,或申報之利潤與集團內其他企業比較顯著偏低。
(三)交易年度及前二年度之連續三年度申報之損益呈不規則鉅幅變動情形。
(四)關係人間有形資產之移轉或使用、無形資產之移轉或使用、服務之提供、資金之使用或其他交易,未收取對價或收付之對價不合常規
(五)與設在免稅或低稅率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人間業務往來,金額鉅大或交易頻繁。
(六)與享有租稅優惠之關係人間業務往來,金額鉅大或交易頻繁。
(七)其他以不合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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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