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很多收費停車場都沒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表示,依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故停車場如對外營業收取停車費,應辦理營業登記課稅。但合於下列規定者,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或依法得以免稅:
  一、各級政府管理之公有路邊及路外停車場,係依據「停車場法」第4條規定設置停車場作業基金專款專用,且停車費係依同法第31條授權由地方政府所訂並經地方議會審議通過之收費標準而收取,又民眾如未繳費,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規定予以裁罰,故該停車費收入核屬具有規費性質,與一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尚有不同。
  二、營業人接受各級政府委託經營公有停車場而收取之停車費,如符合上述規定,則該停車費收入為依法應徵收之規費,免徵營業稅。如未符合規費要件,應由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依法報繳營業稅。
  三、公有停車場採委外經營之權利金收入,如編列於單位預算,該收入全數解繳公庫者,可免徵營業稅,如編列於單位預算或基金預算,該收入未全數解繳庫,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四、學校提供停車場與該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使用並收取費用,可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至其如屬招商承包經營或提供校外人士使用部分,則無免稅規定之適用。
  


國稅局請業者自行檢視是否已依規定辦理登記,如平均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以上,即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以免日後遭到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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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