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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可認購或可轉換股份數釋疑


   按公司法第268條第5項規定:「前項發行新股之股數、認股權憑證或附認股權特
   別股可認購股份數額加計已發行股份總數、已發行轉換公司債可轉換股份總數、
   已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可認購股份總數、已發行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認購股份總數
   及已發行認股權憑證可認購股份總數,如超過公司章程所定股份總數時,應先完
   成變更章程增加資本額後,始得為之。」。本部95222日經商字第095024042
   30號函釋:「公司發行新股時,本次發行之股數加上『已發行股份總數』加上『
   保留供認股權證可認購股份數』加上『保留公司債可轉換股份數』大於『公司章
   程所定資本總額』時,應先完成變更章程增加資本總額後,始得發行新股。」所
   稱「保留供認股權證可認購股份數」、「保留公司債可轉換股份數」係指「已發
   行尚未認購轉換之可認購股份數或可轉換股份數」,本部上開函釋爰予補充。
   (經濟部一00、九、九經商字第一000二四二六五九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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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