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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可認購或可轉換股份數釋疑
按公司法第268條第5項規定:「前項發行新股之股數、認股權憑證或附認股權特
別股可認購股份數額加計已發行股份總數、已發行轉換公司債可轉換股份總數、
已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可認購股份總數、已發行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認購股份總數
及已發行認股權憑證可認購股份總數,如超過公司章程所定股份總數時,應先完
成變更章程增加資本額後,始得為之。」。本部95年2月22日經商字第095024042
30號函釋:「公司發行新股時,本次發行之股數加上『已發行股份總數』加上『
保留供認股權證可認購股份數』加上『保留公司債可轉換股份數』大於『公司章
程所定資本總額』時,應先完成變更章程增加資本總額後,始得發行新股。」所
稱「保留供認股權證可認購股份數」、「保留公司債可轉換股份數」係指「已發
行尚未認購轉換之可認購股份數或可轉換股份數」,本部上開函釋爰予補充。
(經濟部一00、九、九經商字第一000二四二六五九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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