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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貨物時,於發貨前已收之貨款,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則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A公司銷售貨物與B公司,並約定由B公司先行給付A公司3千萬元作為貨品之貨款,A公司承諾在1年內提供若干數量貨品。B公司依約將貨款3千萬元匯至A公司,嗣後A公司亦陸續依上開約定交付相對等之貨物。經該局查核發現A公司已收受B公司3千萬元之貨款,卻僅開立統一發票金額5百萬元,其餘2千5百萬元涉嫌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未依限申報銷售額,漏報銷售額2千5百萬元,乃核定補徵營業稅125萬元,並按所漏稅額處罰鍰。A公司主張系爭3千萬元之性質為存入保證金,其銷售貨物與B公司時,即將原帳列存入保證金抵充銷貨收入,並開立統一發票,提起行政救濟,案經行政法院判決以,A公司與B公司約定承諾書全文文義及附註文字,並無擔保或保證之字義,可知該3千萬元係屬預付貨款性質,且A公司完成交付貨品後,B公司無再支付任何款項,A公司亦未向B公司請求支付貨款,而悉自該預付之 3千萬元中扣抵應付之貨款,則A公司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B公司,並取得B公司支付之代價,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已符合銷售貨物之定義,乃駁回A公司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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