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91日起「菸品健康福利捐」納入營業稅稅基計算營業稅額


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 修正案,於 100126日經總統令公告,其中第16條及第20條修正條文,業經行政院依同法第60條規定,核定自10091日起施行。


上開營業稅法修正前,「菸品健康福利捐」非屬營業稅稅基,營業人銷售菸品開立統一發票時,銷售額並未包含「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而係於發票備註欄載明「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依本次營業稅法修正第16條規定,「菸品健康福利捐」依法應納入營業稅稅基,所以自10091日起,營業人銷售菸品時,應直接以菸品定價計算營業稅額,不可再減除「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舉例說明如下:【假設菸品售價(即定價)65(已內含「菸品健康福利捐」20)
1.
修法前,營業稅額之計算係以「菸品定價」減除「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後計算。茲以前述範例計算說明如下:【(菸品定價65元-健康捐20元)÷1+稅率5﹪)×稅率5﹪=營業稅額2元】;所以,修法前1包定價65元的香菸內含之營業稅為2元。
2.
10091日起,計算營業稅額時不需減除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以前述範例計算說明如下:【菸品定價65÷1+稅率5﹪)×稅率5﹪=營業稅額3元】,所以,修法後(10091日起)1包定價65元的香菸內含之營業稅為3元。


此次營業稅法修正亦一併修正第20條,是以,菸品進口由海關代徵營業稅時,除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及菸酒稅外,自10091日起將再加計菸品健康福利捐後,計算營業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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