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臺北縣政府輔導資訊休閒業執行要點
法規文號:臺北縣政府北府建商字第0九二0五七九二六一 號
發布日期:92年09月18日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臺北縣政府北府建商字第 0九二0五七九二六一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12 點;並自九十二年十月一日施行(92/09/18)
條文內容:
一 臺北縣政府為輔導資訊休閒業合法經營,在中央訂定之「資訊休閒業管理條例」尚未公布施行前,特訂定本執行要點。
二 資訊休閒業之輔導及管理,除依據行政院頒布「資訊休閒業輔導管理措施方案」及商業登記有關法令外,應依本執行要點辦理。
三 經營資訊休閒業之業者,應於本執行要點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依商業登記法辦理營利事業登記,現址無法登記者,應另覓合法地點登記,期滿後仍不辦理登記者,依第四點「稽查及裁罰標準」加強輔導。惟查獲無照或經營登記範圍外之資訊休閒業,且涉及賭博、色情或違反第五點消費時段之限制者即依商業登記法裁罰。
四 資訊休閒業「稽查及裁罰標準」如下:
(一) 稽查標準:原則上每六個月排查乙次。惟有檢舉、陳情案件或其他行政機關之通報、來文,則列入專案處理,儘速排查。
(二) 裁罰標準:
1 無照營業:
第一次查獲,發函勸導改善。
第二次查獲,命令停止營業並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第三次查獲,命令停止營業並罰鍰新台幣貳萬元。
第四次以上查獲,命令停止營業並罰鍰新台幣參萬元。
2 經營登記範圍外業務:
第一次及第二次查獲,發函勸導改善。
第三次查獲,命令停止營業並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第四次查獲,命令停止營業並罰鍰新台幣貳萬元。
第五次以上查獲,命令停止營業並罰鍰新台幣參萬元。
五 為避免兒童、青少年長時間沉迷流連於資訊休閒業,耽誤課業,衍生社會問題,營業場所不得容留未滿十五歲之人於非假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及每日下午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進入或留滯,年滿十五歲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於每日下午十一時至翌日上午八時進入或留滯。
六 對營業場所有公共安全之虞者,應通報消防、建管單位依法查處,對影響公共安全至鉅,經多次稽查猶無心改善者,依建築法及行政執行法等相關規定執行斷水斷電處分,以迫使其停業。
七 輔導登記期間,公司、行號於設立登記資訊休閒業時,有關土地使用分區、建築物使用、消防管理歸類,醫院、學校距離等事項,均依現行法令規定辦理。
八 資訊休閒業倘違反建築、消防、社會秩序維護、兒童福利法、少年福利法等相關法令者,由本府建設、工務、消防、警察、社會等單位,本於權責加強稽查取締,依法查處。
九 經營資訊休閒業應確實遵守行政院頒布「資訊休閒業輔導管理措施方案」內之自律事項。
一0 營業場所應明確區隔吸煙區與非吸煙區,以落實菸害防治法,若無法區隔,即應全面禁煙,以維護消費大眾身體健康。
一一 資訊休閒業申請設立或變更登記時,應強制要求業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一二 本輔導方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央訂定之「資訊休閒業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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