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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出招 境外間接股權轉讓要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乃綾/台北報導】
中國大陸稅務總局發布「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國稅通知函,為具有爭議性的698號文,針對境外間接股權轉讓提出課稅要求,不少間接投資大陸的台灣企業被查稅。
2008年起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股權移轉,須扣繳10%的股權移轉扣抵稅額,使得很多公司開始利用第三地不具經營實質的控股公司,間接進行股權移轉,避開或降低扣繳稅額。
因此,中國大陸自2009年起,連續發布601號、698號兩則反避稅條款,預示當局反避稅的手段與決心。其中698號文極具爭議,甚至被認為是有侵犯他國主權疑慮。
KPMG中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稅務主管合夥人何坤明舉例,台灣企業透過港、星持股公司投資中國境內公司,當台企欲脫手股份時,如直接轉讓股權,會被課徵10%股權轉讓所得稅賦。
698號文規定,如果第三地控股公司不具經營實質,中國有權力否決第三地控股公司的存在。大陸當局可直接認定台灣企業是直接在大陸境內將股權轉讓,而對台灣企業課徵股權移轉稅。
何坤明表示,這等於是中國大陸稅局向外國企業徵稅、並要求他們繳交可能與中國企業無關的資料,許多國家企業認為這是侵犯他國主權的行為。美國稅務當局甚至發文,建議美國企業「不要繳那筆稅款」,且不允許美國企業在美國境內抵減該筆稅額。
何坤明表示,由於各界質疑聲浪不斷,大陸似乎有放寬,近期將發出意見稿徵求各界意見。
【2011/08/2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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