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申請設立許可或登記,應載明廠地座落使用分區、編定用地別、地號及面積
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經中字第09904605430號
主 旨:預告訂定「工廠申請設立許可或登記,應載明廠地座落使用分區、編定用地別、地號及面積」。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經濟部。
二、 訂定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
三、「工廠申請設立許可或登記,應載明廠地座落使用分區、編定用地別、地號及面積」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中部辦公室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to.moea.gov.tw),「最新消息」網頁。
四、 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15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二) 聯絡地址:54003南投市省府路4號
(三) 電話:049-2359171 begin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049-2359171 end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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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電子郵件:chang1025@mail.cto.moea.gov.tw
部 長 施顏祥
工廠申請設立許可或登記,應載明廠地座落使用分區、編定用地別、地號及面積草案
公 告 事 項 說 明
工廠申請設立許可或登記,應載明廠地座落使用分區、編定用地別、地號及面積。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9條、第15條第2款及第31條第1款之規定,工業主管機關本於權責,於審查工廠申請設立許可或登記及後續管理時,應審查工廠廠地座落地點之範圍、土地分區、編定用地別及面積。
爰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3條第1項第7款指定「工廠申請設立許可或登記,應載明廠地座落使用分區、編定用地別、地號及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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