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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以831登記日歸屬課徵地價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31日,即以831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其徵收所屬期間雖是每年11日至1231日,但規定係以納稅義務基準日831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對象,課徵全年的地價稅,並非按月比例分單繳納。該局舉例說,張先生於99715日取得彰化市民生段某地號 土地所有權,在地政機關的土地登記簿上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已是張先生,因納稅義務基準日為831日,所以張先生應負責繳納該筆土地99年全年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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