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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專業證照制度推行 內政部:有助提升殯葬從業人員素質


內政部昨(十九)日表示,有鑒於殯葬業務業,透過制度化的規範,紛紛邁入創立行銷品牌、公會組織自律的階段,並願意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及檢驗。未來將透過殯葬專業證照制度及各種殯葬相關定型化契約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推行,提升殯葬從業人員素質並保障殯葬消費權益。


內政部表示,殯葬自主已是殯葬事務全球化趨勢,政府與學界持續提倡民眾應於殯葬事務擁有更多的自主權,甚至可以預先規劃自己的身後事,使亡者與遺屬生死兩相安。隨著殯葬事務的現代化、制度化,殯葬產業除關注自身企業規模成長外,更應承擔必要的社會責任,充實從業人員的專業素養,提升殯葬服務品質,並且保障消費者的權益,推動殯葬制度革新,達成全民真正的殯葬自主。


參照殯葬管理條例第37條規定,殯葬服務業分殯葬設施經營業及殯葬禮儀服務業。殯葬服務業具一定規模,依同法第39條規定,應置專任禮儀師,始得申請許可及營業。具有禮儀師資格,依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得執行殯葬禮儀規劃及諮詢、殯殮葬會場規劃及設計等業務。另外,殯葬服務業就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依同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應與消費者訂定書面契約。若書面契約未載明費用,即無請求權且並不得於契約訂定後,巧立名目,強索增加費用。


另外,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936號判決,殯葬管理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經營殯葬服務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加入殯葬服務業公會,始得營業。其他法人依其設立宗旨,從事殯葬服務業者,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營許可,領得經營許可證書,始得營業。如屬殯葬設施經營業者,而未設置殯葬禮儀師等情,自無該條例第74條過渡措施適用,固仍應送請主管機關備查,始得繼續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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