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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稅申報檢附契約書若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貼花
稅捐處表示,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係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申報所檢附之契約書,如非屬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免貼用印花稅票;惟如於申報所檢附之契約書中,載明交易價金並蓋章或簽名註明收訖者,該契約書核屬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受款人按收款金額4‰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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