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適用自用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地上建物變更營業或出租使用,其後再供自住使用,應重新提出申請


稅務局表示:因近期社會經濟變化快速,許多原適用自用住宅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地上建物變更供營業或出租使用,該變更供營業或出租用途之地上建物已不符合自用住宅要件,稅捐機關會依法自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如有上述情形,該地上建物日後因註銷營業或出租終止,再供自用住宅使用者,務必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四十日( 九月二十二日 )前重新提出申請,當年始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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