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地移轉證書日在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前,雖未辦移轉登記當期地價稅由承買人繳納


稅捐稽徵處表示:強制執行法第九十八條明文規定,拍賣案件的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不以登記為要件;因此,自拍賣並發給移轉證書之日起,拍定人對該項不動產即負有繳納稅捐之義務,如果該日是在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 八月三十一日 )之前,雖未辦理移轉登記,當期地價稅仍應向承買人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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