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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10條規定所稱關稅完稅價格







財政部


中華民國10083
台財稅字第10004078780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10條規定所稱關稅完稅價格,為進口特種貨物本身之完稅價格。依本部7862日 台財關第780178086號函規定,改按租賃費或使用費課徵關稅之案件,其課徵關稅之完稅價格不適用於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部  長 李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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