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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沒入承購戶之違約金,應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漏報被罰



國稅局表示,預售屋之地主沒入承購戶違約金,該違約金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依法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依據財政部6819台財稅第30131號函釋規定:與他人訂定土地買賣契約,因他方放棄承買,而沒收之定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合併該年度之所得,申報課稅。若漏未申報,將涉違反所得稅第71條規定,應依同法第110條規定補稅、處罰。


國稅局查核A公司9698年間推出與地主甲君合建分售建案,因買方放棄承買而沒入違約金計1,440餘萬元,其中有關土地款違約金計650餘萬元,地主甲君未依規定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經該局查獲,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納稅義務人如有取得前開違約金之收入,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報繳所得稅,以免漏未申報被查獲而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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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